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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這些涉稅風險須注意
2017年是會計行業(yè)諸多變化的一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落下帷幕,馬上開始了2018年初級會計考試的備考。此前,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增值稅四擋變三檔,加大減稅舉措,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小編特意為考生朋友們搜集相關信息,希望考生予以關注,早早預習。
一、農產品進項稅額明確計算方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guī)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增值稅稅率由13%下調為11%。增值稅稅率也從原先的四檔減至17%、11%、6%三檔。
比如,甲燃氣公司銷售100立方天然氣的不含稅價格為300元,原先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9元,稅率下調后僅為33元。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稅〔2017〕37號文件對第三類情形的規(guī)定,是其亮點之一;之前的文件,對于免稅銷售農產品的單位開出的普通發(fā)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問題未予明確,各地稅務機關在執(zhí)行過程中標準不一,存在模糊地帶;37號文件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出發(fā),對此予以了明確。
例如:甲公司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乙公司處購入一批面粉用于直接銷售,乙公司按照規(guī)定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票面金額為10000元,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稅額為300元。按照原政策,甲公司可抵減當期稅款300元,依新政“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甲公司可抵減當期稅款1100元,減輕了企業(yè)負擔。
二、加工企業(yè)明確原扣除力度不變
這次減稅需重點強調兩個問題:一是時間維度,即在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時間的截止日期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為準;二是稅率維度,即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只有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的貨物時,才能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按13%抵扣進項稅額。
在營改增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未分別核算的,統(tǒng)一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例如: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假設丙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榨菜用于生產真空包裝榨菜。假設丙公司取得的增值稅發(fā)票票面價格為10000元,增值稅稅額按11%計算為1100元,但丙公司在實際計算進項稅額時,原應按1100元抵減當期增值稅稅款,現(xiàn)可按13%稅率計1300元抵減當期增值稅稅款。
如果是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取得專票,如丙公司從乙公司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深加工,金額10萬元,稅額3000元,也就是涉及17%即深加工的,分開核算,耗了多少就按多少計算13%抵進項;如果不分清,就一律按11%。假如丙公司沒有分開核算,如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餐飲,這時候只能按專票票面稅額3000元抵扣。
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從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fā)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此次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這次減稅需重點強調兩個問題:一是時間維度,即在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時間的截止日期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為準;二是稅率維度,即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只有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的貨物時,才能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按13%抵扣進項稅額。
在營改增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未分別核算的,統(tǒng)一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例如: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假設丙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榨菜用于生產真空包裝榨菜。假設丙公司取得的增值稅發(fā)票票面價格為10000元,增值稅稅額按11%計算為1100元,但丙公司在實際計算進項稅額時,原應按1100元抵減當期增值稅稅款,現(xiàn)可按13%稅率計1300元抵減當期增值稅稅款。
如果是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取得專票,如丙公司從乙公司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深加工,金額10萬元,稅額3000元,也就是涉及17%即深加工的,分開核算,耗了多少就按多少計算13%抵進項;如果不分清,就一律按11%。假如丙公司沒有分開核算,如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餐飲,這時候只能按專票票面稅額3000元抵扣。
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從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fā)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此次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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