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考點:抗辯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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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抗辯權的行使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適用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俳(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谵D(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蹎适虡I(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傧嚷男泻贤漠斒氯诵惺怪兄箼鄷r,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谌绻麑Ψ疆斒氯嘶謴土寺男心芰蛱峁┝诉m當擔保,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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