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6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土地承包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土地承包合同 篇1
近期隨著國家農業(yè)政策的調整,很多省、直轄市、自治區(qū)相繼出臺減免農業(yè)稅的政策,特別是黑龍江省、吉林省兩大糧食主產區(qū)進行農業(yè)稅減免試點,由此引發(fā)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急劇增多,訴訟爭議的焦點大多為農業(yè)稅減免能否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直接關系到國家農業(yè)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直接關系到農村經濟的發(fā)展,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
在審判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減免屬國家政策調整,是合同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見的,是在合同成立后,與合同當事人無關的客觀原因發(fā)生的,如果繼續(xù)履行合同明顯失去公平,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現行法律并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對雙方當事人風險和機遇共存,當事人既要承擔風險責任,同時也享有機遇所帶來的利益,變更合同反而顯失公平,因此農業(yè)稅減免不能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筆者同意后者的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我國現行法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制度或原則,是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后提出來的,已為一些國家和法律所確定。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作為合同關系基礎的情勢因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原因,發(fā)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異常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失,該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圍繞要不要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存在不同的意見,主張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根據公平原則,應當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反對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什么是情勢變更,各國的理解不盡一致,界限不好確定,規(guī)定會產生情勢變更原則的濫用,會影響合同的履行,不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約定由流轉后享有土地經營權的人向國家繳納農業(yè)稅,由于國家農業(yè)稅的減免使土地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提高幅度較大,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獲得較大利益,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因土地流轉沒有享受到國家農業(yè)稅減免帶來的實惠,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求增加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引發(fā)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諸法院或申請仲裁機構。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后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視為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于我國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沒有依據,應被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駁回請求。
二、從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
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規(guī)定了因國家稅收、價格等政策的調整,致使收益狀況發(fā)生較大變化的,應當允許合同變更。
由于我國當時處于商品經濟階段,國民經濟不發(fā)達,減免農業(yè)稅會造成國庫空虛,國家對農業(yè)稅的征收只能在征收幅度上進行微調,不可能大幅度減收或免收;價格也受國家政策的調整,從而引發(fā)價格的波動,對合同當事人的收益狀況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可以變更合同的司法解釋,是與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國民經濟狀況及農民的收入狀況相適應的。 國家稅收的調整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也是不以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符合情勢變更的'特征。這一情勢變更制度的規(guī)定,對于當時農村承包政策的貫徹和執(zhí)行起到較大作用,也是我國關于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一次償試。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原有的司法解釋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下文簡稱《規(guī)定》)規(guī)定了“對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金的,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對當事人單方要求變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在農業(yè)承包合同的履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承包金,對單方變更承包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該《規(guī)定》并沒有規(guī)定情勢變更制度,并規(guī)定“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可見隨著《意見》的廢止,情勢變更的規(guī)定也同時失效。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適應,也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20xx年7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xù)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fā)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痹撘(guī)定僅限制兩種情況,一種是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另一種是承包方不僅不收流轉價款,反而向對方支付費用。這兩種情況之所以可以變更,是因為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是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
排除了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的情況,承包方將土地有償流轉,依法不應變更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從適用的原則來看,確定了適用公平原則。從我國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并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最高院雖然曾做過有益的償試,但為了保持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一致性,也已被廢止,所以在審判實踐中,不應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三、從情勢變更的適用程序來看,情勢變更僅適用當事人協商變更。
在發(fā)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并非自動地發(fā)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后果,當事人須經一定的程序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概括起來,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運用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因為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實際上是訂立一個新合同來變更或終止原訂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發(fā)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要約予以承諾,變更或解除合同即可成立;如另一方當事人不予承諾,原合同繼續(xù)有效。
二是當事人一方行使變更或解除權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變更或解除權是當事人一方以其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權利,屬于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的行為便可以使某種權利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變更權和解除權是形成權的重要表現形式,變更權或解除權的產生,一是合同的約定,二是法律直接的規(guī)定。合同約定附變更條件的,系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見發(fā)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一方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具有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事項,這種法定事由不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而我國現行法并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享有因“情勢”而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以情勢變更為由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達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因對方當事人不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拒絕承諾,由此產生糾紛,即使訴諸法律,由于不享有變更或解除權,其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我國農業(yè)稅減免政策的出臺,是國家對農業(yè)的資金投入,是為了鼓勵從事農業(yè)生產的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已經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獲得利益。而轉讓土地經營權者早已離開農村,他們在城鎮(zhèn)大多有較穩(wěn)定的收入,已經融入城鎮(zhèn)建設之中。如果允許合同變更,真正獲得實惠的不是因受讓而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而是轉讓土地經營權的農民,從而改變了我國對農業(yè)資金投入的方向,使資金流失,與我國農業(yè)稅減免政策相悖,也不能起到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的作用,也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穩(wěn)定發(fā)展。
土地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將該自然村土地流轉租給乙方,用于開發(fā)。
二、該地占地位置位于 。
三、被承包土地四至為:東至 ;南至至 ;經甲乙雙方實地測量,乙方承包土地面積 畝。
四、付款方式:承包金按每年計算,每畝 元,五年一次付清。先付定金每畝 元,如乙方開發(fā)此定金充當土地承包金,如不開發(fā)定金不在退還。待甲方使用時將剩余款項一次性付清,承包期內甲方不得與第三方簽訂類似協議。如單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五、乙方在協議期內有權在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將此協議轉讓給第三方,一切收入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六、在乙方施工期內,甲方負責協調村委會與村組關系,不能耽誤乙方的正常生產。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進行協商解決。
甲方簽約代表:
乙方簽約代表: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后,甲方自愿把自己位于南寧市大雞村三組山坡山承包給乙方建房使用,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各自的利益、義務和責任,簽訂如下協議:
一、承包面積為 畝(見附件圖)。因甲方資金短缺,經甲乙雙方協定土地承包金額 ,乙方愿意一次性付清(以后乙方使用該地時不再付任何承包金租金給甲方)。乙方有權在該地塊上建房并居住、使用、生產及出租,有權收取全部收益,甲方無權干涉。
二、承包期限: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該地塊由乙方有權長期經營使用,直到國家征用該地塊為止,在國家未征用、征收該土地之前,甲方無權以任何理由提前收回該土地的使用權,也無權提前單方解除本合同或撤銷本合同,也無權以停水停電,阻礙交通等方式影響乙方在該土地及房屋的正常使用。
三、補償歸屬:如果政府征用該地塊,本合同自動終止,該地塊上的附著物、建筑補償費、安置費、搬遷費等歸乙方所得,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如遇國家征用,該地塊甲方不退回承包金給乙方。
四、責任:甲方必須保證乙方在承包地使用期間無土地爭議糾紛,必須保證該地的權屬問題(國家涉及除外),如乙方在該地使用途中,所有土地糾紛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并給予賠償。
五、甲方負責乙方在承包地使用期間的水電接通及使用,接水電所需的材料和資金由乙方承擔。如果乙方承包地使用并建房使用后,如果土地或房屋發(fā)生需以甲方名義出面才能解決辦理的糾紛及事情,有關審批手續(xù),政策允許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甲方必須無條件幫助乙方把相關手續(xù)辦好,辦妥給乙方,費用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在該地塊上必須合法經營,自負盈虧。經營期間,所有費用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責任。
七、該土地的`使用權和乙方建成后的樓房所有權永遠歸乙方所有,甲方及其子孫后代永不反悔。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簽字后即生效法律效力,不隨甲乙雙方的代表變更而失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4
甲方:周濟明
乙方:陳民國
為進一步開發(fā)本寨土地資源,本著自愿、依法,有償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費:每年每畝承包費為1000元
二、乙方同意位于長灘河邊屬于自己耕種的`土地0.51畝,承包給甲方使用,承包期為20年,承包期從20xx年12月12日至20xx年12月12日止。
三、甲方在租用期間,如遇政府性土地征用,土地補償歸乙方所有,土地上的附著物補償歸甲方所有。
四、承包費支付時間,以十年為單位支付,第一次承包費是5100元,第二次從20xx年12月12日再支付承包土地費。
五、乙方有權在承包期滿后收回甲方承包的土地,若甲方因生產需要延租的,可與乙方另行協商續(xù)簽。
六、甲方應按時支付承包費,否則乙方有權收回承包的土地甲方已按時支付承包費后,乙方不能以行何理由干涉甲方的生產經營權。
七、本協議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周濟明
乙方:
土地承包合同 篇5
發(fā)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承包方(以簡稱乙方):
電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明確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章 承包的土地、期限和承包金
第二條 甲方發(fā)包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面積 畝。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需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承包的土地,其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承包范圍內。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承包使用年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五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年每畝 元,每年共計承包金 元人民幣。
第六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乙方需于 年 月 日前以現金形式向甲方繳付 年全年的承包金 元,自 年開始于當年的 月 日前支付當年的全部土地承包金。
第三章 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jié) 承包方的權利
第七條 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經營和處置產品。
第八條 乙方有自主的用人權,但在同等條件下甲方的村民享有優(yōu)先錄用權。
第九條 乙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節(jié) 承包方的義務
第十一條 乙方必須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挖坑、挖塘、采礦等活動。
第十二條 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第十三條 乙方必須按期如數繳納承包金。
第十四條 乙方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繳納各種稅、費,包括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包該土地。
第十六條 乙方使用土地進行的一切活動都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土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發(fā)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jié) 發(fā)包方的權利
第十八條 甲方有權監(jiān)督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第十九條 甲方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yè)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條 甲方有權按時如數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第二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節(jié) 發(fā)包方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甲方要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條 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甲方有義務協調甲方村民與乙方之間產生的矛盾,如因甲方村民的`過錯給乙方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甲方負責賠償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七條 單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后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八條 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國家政策與合同簽訂時發(fā)生較大變化,嚴重影響到了一方的權益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由于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拒繳、逾期繳納承包金,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侵犯集體財產的行為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因國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合同自動解除。
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滿后,乙方返還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種植能力。
第三十二條 承包期滿,合同自行終止。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乙方不能按期繳納承包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當年租金5%的違約金,并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 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返還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約定,乙方應賠償損失并支付當年租金10%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甲方違反合同規(guī)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直接損失。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發(fā)生糾紛后,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報東昌府區(qū)人民政府備案一份。
發(fā)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理人: 住址: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
收購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種植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____________土地承包和西瓜收購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承包的______________土地_______畝中的_______畝轉承包給乙方種植大棚西瓜。轉承包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__日。每畝承包金額為______元,合計承包金額為_____元。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
第二條
乙方承包土地的用途必須為種植大棚西瓜,乙方產出的西瓜由甲方按當日市場價收購。
第三條質量要求
1.內在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外觀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收購保證金:
甲方口是/口否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收購保證金_______元。交貨時保證金應(口抵作收購款/口返還甲方)。保證金支付后,因甲方違約解除合同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因乙方違約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五條交貨時間:
乙方于合同期內于采摘前______天通知甲方,由甲方安排采摘時間;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計量方法:以交貨地的稱量為計價重量;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由乙方負責裝車。
第六條檢驗方法:
甲方在收購當場驗收;檢驗時間:與交貨時間相同;檢驗地點:與交貨地點相同。
第七條結算方式及期限:
甲方在收進乙方貨物后________日內現金支付貨款。
雙方約定保護價的,當交貨時市場收購價格低于保護價時,以保護價為準:市場收購價格高于保護價時,雙方可協商上調價格。
第八條
乙方于轉承包期滿后,清理好棚架、薄膜等雜物。如乙方未清理,甲方可請人或自行清理,所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如乙方將轉承包的土地轉作他用,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賠償相應損失。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遲延交貨或甲方遲延支付收購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____%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交付的產品不符合約定要求和外觀質量的,甲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但甲方應在_______日內通知乙方,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要求;
3.乙方將產品擅自轉讓或變賣的,應按照該部分產品市場價格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甲方未按約定收購復合產品要求的產品,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因發(fā)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ǘ┨峤籣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對于產品質量要求等內容,雙方可另附附件詳細約定,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本合同于土地轉承包期滿后終止。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收購方)(蓋章):____轉承包人(種植方)(蓋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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