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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

時間:2021-07-15 17:53:30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有關試用期勞動合同模板七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有關試用期勞動合同模板七篇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區(qū)(縣)_____鄉(xiāng)鎮(zhèn)___________村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現(xiàn)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從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jù)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zhí)行以下第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shù)貏趧有姓块T批準,執(zhí)行以______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shù)貏趧有姓块T批準,執(zhí)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jié)日假、人社部、中國地震局聯(lián)合召開會議表彰全國地震系統(tǒng)抗震救災英雄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施工建設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甲乙雙方按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xù),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yè)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乙方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特殊工種,應當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yè)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甲方根據(jù)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的有關規(guī)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fā)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xiàn)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xiàn)場環(huán)境與衛(wèi)生標準》(jgj146-20xx)。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yè)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yè)健康檢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違章作業(yè),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甲乙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可以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2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合同制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tài)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規(guī)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yè)根據(jù)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給企業(yè)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為了更好履行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前,應當如實地介紹各自的情況,回答對方提出的詢問。如果在規(guī)定的試用期內,當事人雙方發(fā)現(xiàn)實際情況與對方介紹的情況不相符,有權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除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醫(yī)療期滿或不能勝任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實施《勞動合同法》后,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需先簽合同再試用,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該法律實施后,超過規(guī)定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3

  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現(xiàn)象原來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因為存在不簽勞動合同就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對此比較重視,紛紛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沒有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是有很多。很多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普遍認為既然是試用期,等試用了以后再簽也不遲,不試用怎么知道勞動者是否是單位需要招聘的人呢。這種認識和想法是錯誤的。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谑艞l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未訂立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給勞動者設定的試用期不成立。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勞動者自然也不成立。

  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4

  求職者在面試成功后,并不意味者馬上于用人單位確定下來雇傭關系,通常還會有一段時間的試用期,這個試用期的長短并不統(tǒng)一,這個可以從《勞動合同法》看試用期長短,并保證試用期長短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

  試用期長短應如何掌握

  根據(jù)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兩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90天;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則不超過6個月。

  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边@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就是說在試用期之前,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之日起,就應該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yè)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員工,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且,用人單位負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很好地證明,甚至根本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將試用期的員工辭退。

  此外,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出離職是不需要單位同意的,假如單位以此為由拒不支付工資,可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

  試用期內也應享受社會保險

  試用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已經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應當根據(j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錄用之日起就依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應聘者認真學習《勞動合同法》,是維護自身利益最好的武器,尤其是剛走出校園的大學生,求職要先擦亮眼睛,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不要被那些常年招人、常年換人的不法單位所蒙騙。一旦發(fā)現(xiàn)權益受到侵害,試用期無社會保險,違規(guī)延長試用期等,可以及時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或提起仲裁和訴訟,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5

  一、試用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包括:

  ⑴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茋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菄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葎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梢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时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包括:

 、艅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

  1.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guī)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guī)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的情形。對于第一款規(guī)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由此可見,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的,一般無嚴重違反章程和態(tài)度惡劣的情形是不會被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著一些疑問,或者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信息,可以到網找在線律師進行咨詢,我們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為您提供解決方案,謝謝閱讀!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6

  勞動合同解除的爭議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勞動爭議之一,但就是圍繞這一看似簡單的爭議,其中存在諸多疑難問題,比如解雇理由是否可以事后補充或變更、違法解除后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如何確定、何種情形下勞動關系不可恢復等。

  【案例】:

  20xx年10月25日,張錚與泰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合同約定張錚擔任北京地區(qū)區(qū)域銷售經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張錚的勞動合同,且拒絕任何解釋。

  張錚申請仲裁,提出6項請求:1、撤銷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2、支付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資18505.7元及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3、報銷差旅費、交通費、通話費等費用。4、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損失10萬元及25%經濟補償金。5、支付年終獎勵工資56000元及25%經濟補償金。6、公司向其賠禮道歉。

  公司認為,因張錚不符合錄用條件,構成對雇傭協(xié)議的實質違約;再者,張錚個人缺乏基本誠信,在工作履歷中弄虛作假,拒不提供公司要求的背景調查材料;其三,張錚的工作能力無法勝任崗位要求,工作嚴重失職,缺乏基本商業(yè)道德,對公司利益和商業(yè)伙伴造成重大損害,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鑒于這些行為,公司有理由解除其勞動關系。但是,公司的相關證據(jù)未顯示其告知張錚試用期考核內容、標準和結果,《試用期評估表》及員工手冊無張錚簽字確認,且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將員工手冊向張錚送達或公示以及將錄用條件告知張錚,張錚對此均不認可。所以,公司無法直接證明張錚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解約證據(jù)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

  張錚主張其工作至20xx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發(fā)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資,其工資支付至20xx年11月19日,故公司應支付其自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資。因公司未就其關于張錚工作截止時間、工資發(fā)放周期及發(fā)放情況的主張?zhí)峁┳C據(jù),所以仲裁認定公司以張錚未歸還備用金為由拖欠工資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補發(fā),同時應加付25%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還認為,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張錚在20xx年12月29日后無法正常工作獲得勞動報酬,根據(jù)《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第4項“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及第3條第12項規(guī)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給付勞動者,并加附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的規(guī)定,公司應按14000元的標準支付張錚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賠償費用。

  【仲裁最終裁決】:撤銷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應按14000元的標準,支付張錚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資收入及相關賠償費用;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補發(fā),同時應加付25%經濟補償金。由于張錚的年終獎勵請求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最終,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xié)議,由公司向張錚支付一次性賠償8萬元。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7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設定的目標是考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適格性。

  摘要:本文通過對我國現(xiàn)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對相關法律解釋的解讀,分析了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并對試用期內勞動者權利保護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試用期;勞動者權益

  一、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xiàn)狀

  其一、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標準。我國對試用期工資規(guī)定雖有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但并不具體,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或者”二字說明工資標準既可以適用前者也可以適用后者,而后者的標準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如果適用后者勢必會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其二、試用期的合同解除權。當勞動者一方有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能行使解除權,而出現(xiàn)除此之外的情況下不得行使。其中包括不符合錄用條件、違反公司規(guī)章、失職造成損害等情形,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對方說明理由。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的問題

  1.試用期的期限約定不合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對六個月的最長期限都沒有予以改變,與很多國家相比較,六個月的期間仍然過長。因此,在實踐中,為了可以少付工資,減少成本等情況,有的用人單位對員工一律選擇約定六個月試用期,但是,事實上并非所有的工作都需要六個月的考察期,千篇一律的考察期讓用人單位擁有侵犯勞動者權利的合法理由。

  2.試用期內工資待遇不合法“試用”二字容易讓人產生誤解,人們經常把試用期的勞動者誤認為是非正式工。既然是非正式工,那么在職位方面、工資待遇方面顯然是與正式工存在差別的。而用人單位恰恰借用了人們的誤解,認為對試用期的勞動者少發(fā)工資甚至不發(fā)工資是合法的,而此時勞動者也很難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更別提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了。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現(xiàn)行勞動法律制度不夠完善

  1.對試用期的工資標準規(guī)定對勞動者不利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其中,“或者”二字說明既可以適用前者也可以適用后者。這種形勢下,當用人單位適用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單位約定的工資的80%時,用人單位處于絕對的優(yōu)勢地位,用人單位通?梢酝ㄟ^降低工資的手段來侵犯勞動者的依法取得工資權,這顯然對勞動者是不利的。

  2.缺乏“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標準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的規(guī)定過于寬泛,缺乏“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標準,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常處于不平等地位,在標準沒有明確的情況下,這時候的標準一般都是由作為強勢主體的一方決定的,單位完全可以用任何借口說明勞動者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樣一來,對于勞動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二)勞動者自身的原因

  1.勞動者法律水平不高,對法律不了解許多法律例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不僅具有專門性,而且會隨著時代、地域的改變而發(fā)生法律條文的變動,具有時效性和地域性;诜蓷l文的這些特點,勞動者并不能很好掌握法律相關知識,更不用說以此作為維權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了。

  2.勞動者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的意識不強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享有資本要素,勞動者享有勞動要素,兩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并且,勞動者處于從屬與用人單位的地位,大多是小老百姓,性格樸實善良,在試用期內遇到勞動者爭議問題時,他們大多數(shù)會采取和平手段,抱著不想把事情搞大、息事寧人的心態(tài)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和討論,而不是采取法律手段等公力救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對策

  (一)完善勞動法律法規(guī)

  1.明確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法條中對工資標準的規(guī)定,用詞不夠精確,會讓人產生誤解。筆者認為可以將法條中的“或者”改為“和”,再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具體規(guī)定,工資標準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試用期工資標準才是合法的,這樣一來,用人單位一方就不能隨意確定工資多少,而必須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保障了勞動者合理的報酬權。

  2.完善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規(guī)定為了更好地規(guī)制法律適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第一、事先對“錄用條件”的標準予以公布,并將“錄用條件”改為“工作崗位條件”,與勞動者達成書面協(xié)議,使得勞動者能有法所循。第二、用人單位要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說明解除理由。第三、時限性。用人單位應該在試用期內向對方提出解除,試用期過后提出的無效。

  (二)規(guī)范用人單位的行為

  1.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關系考核體系勞動關系考核體系是在用人單位內部形成的,根據(jù)單位自身的具體情況,確定考核勞動者工作的標準,從而規(guī)范用人單位行為,防止其隨意侵權的制度。它規(guī)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違反規(guī)定的后果與救濟途徑。勞動者應事先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考核協(xié)議,且協(xié)議中的各項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2.企業(yè)應提高自身對法律法規(guī)的了解勞動法律法規(guī)具有專門性、時效性和地域性,不僅要求勞動者對其有了解,也需要企業(yè)適應社會發(fā)展要求對其有進一步的了解。企業(yè)為了防止違法侵權行為發(fā)生,同樣離不開對法律的準確把握,這樣才能更好避免自己因為不懂法而違法。

  [參考文獻]

  [1]曹真.試用期勞動者權益保護淺析[J].現(xiàn)代商業(yè),20xx(3).

  [2]丁海防.論“試用期”條款的理解和適用[J].安徽工業(yè)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x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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