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合同模板集錦五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yè)發(fā)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貿易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貿易合同 篇1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 (以下簡稱乙方)
關于甲乙雙方于20xx年 月 日簽訂的貨運代理合同(合同號: ),為了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協助辦理貨物轉口貿易及運輸事宜達成補充合同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乙方作為貨運代理人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訂艙,將甲方貨物從中國港口出運到中轉港馬來西亞巴生港;
2. 貨到馬來西亞巴生港后,由乙方當地代理負責從港區(qū)提貨并視需要在保稅倉庫內倒柜、包裝等事務以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甲方進行貨物增值服務;
3.乙方中轉港代理完成相關的倒柜、包裝等事務或相關貨物增值服務后,將貨物重新裝柜并運輸到甲方指定目的港;
4.乙方負責協助甲方取得最終目的港清關所需要的產地證、發(fā)票、裝箱單等相關貿易單據。
5、乙方承諾,盡管由乙方在中轉港的代理委托中轉港工廠為甲方提供相關的貨物增值服務,但中轉港工廠不會以出口方的身份出現在該批貨物再出口至第三國的海關清關文件上。
二、甲方責任:
1.甲方保證其出口的貨物為合法貨物,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2.甲方保證轉口貨物的包裝為中性包裝,不得在產品及/或任何包裝上顯示與中國有任何關聯的.標志、標識或任何其他嘜頭,否則由此引起所有責任和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擔;
3.甲方與其客戶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或者由轉口貿易引起的任何貿易糾紛均由甲方自行解決,與乙方無關。
三、 乙方責任:
1.貨物在中轉過程中,除非由于乙方或其代理造成貨物損壞或丟失,否則乙方不承擔貨損貨差的賠償責任:如因承運人造成甲方貨物損壞或丟失的,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向相關承運人索賠;
2.如甲方有要求的,乙方應當提供其代理在中轉港拆箱時的理貨報告或重新裝箱、封箱狀態(tài)的照片;
3.如因甲方自身貨物問題或包裝問題或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但乙方會協助甲方做好相應補救措施,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貨物在中轉港裝船出運后,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二程提單和其他清關文件;
5.乙方保證協助提供的目的港清關文件真實有效,但在目的港非乙方提供文件和操作失誤原因引起的進口清關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6.乙方協助提供的目的港清關文件僅用于清關用途,并不意味著甲方與乙方或清關文件上的相關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甲方不得以該清關文件為依據向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及/或中轉港相關第三方主張任何貨款;
7、因乙方在中轉港當地的代理或代理所委托的第三方在中轉港為甲方提供提貨、倒柜、包裝、轉運、清關等相關貨物增值服務過程中的瑕疵而致使甲方與其客戶之間發(fā)生買賣合同糾紛、轉口貿易糾紛,與承運人發(fā)生運輸糾紛,或與海關、港口管理部門等發(fā)生進出口管制糾紛,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因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貨款結算
1.甲方自行負責與目的港客戶之間的貨款結算和其他相關事務,與乙方無關;
2.除非甲方提出書面要求并經乙方同意,否則乙方無義務為甲方提供貨款代收代付的義務;
3.乙方同意甲方第三國目的港客戶的貨款經過乙方中轉港的代理收取后轉匯給甲方,乙方無條件地保證其中轉港的代理能將貨款轉付給甲方,否則,乙方將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但但乙方及/或其代理有權收取手續(xù)費,手續(xù)費率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如乙方代理代收貨款的,乙方代理在收到貨款后一周左右將款項匯到甲方指定帳戶,如果在一個月內甲方未能收到款項將視為匯款出現問題,責任由乙方承擔。
4.乙方不建議甲方通過中轉港工廠收取貨款,甲方應通過海關清關文件上顯示的出口方收取貨款。中轉港工廠在為甲方提供相關的貨物增值服務后該批貨物再出口至第三國的,由乙方委托其在中轉港的代理作為該批貨物的出口方。
如果甲方或其目的港客戶堅持要將貨款通過中轉港的工廠代收代付,那么即使事先通知乙方及/或經得乙方同意,乙方也不保證貨款的安全,乙方不承擔任何收匯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收匯風險和責任。
五、費用支付
1.甲方應在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出運時向乙方提供加蓋公章的費用確認單原件,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委托;在辦理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額外費用,甲方應按實支付。
2.甲方應按以下第 種方式及時支付給乙方所有費用款項:
1) 在中轉港裝船出運前付清所有款項,否則乙方有權留置貨物;
2) 在乙方交付二程提單前付清所有款項,否則乙方有權留置提單及貨物;
3) 在貨物到達最終目的港之前付清所有款項。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簽章之日起生效。如雙方簽章
不在同日,則以最后一方的簽章日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時間: 時間:
貿易合同 篇2
甲方(代理方):
乙方(委托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fā)展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乙方愿意委托甲方提供進出口貨物報關委托書,并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提供進出口貿易代理服務,代理乙方從事進出口貿易及相關業(yè)務。
二、甲方責任:提供報關委托書
三、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與國外供貨商聯絡,確定貨物的規(guī)格、質量、數量和價格條件;
2.承擔進出口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費用(銀行費用、換單費、保險費、報關報檢費、檢驗檢疫費、運輸費、倉儲費等),將上述款項直接支付給相關收款單位或交給第三方代付;
3.乙方應在接到關稅和海關代征增值稅稅票后按時向代收銀行繳納稅款;
4.如代理進出口商品屬免稅、許可證商品,乙方負責辦理相關的手續(xù)或證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負擔;
5.守法經營,不偽報、不滿報,單單相符、單貨相符、如實申報、提供貨物的`真實情況,對于偽報商品名稱、夾帶走si物品、高值低報、少報通關數量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后果,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四、在貿易合同執(zhí)行中,如因國外客戶或乙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違反合同致使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甲方不承擔責任,因甲方代理行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除外。
五、甲方在執(zhí)行本協議中,對于乙方或第三方的經濟、刑事等糾紛,甲方不負連帶責任。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如因執(zhí)行本協議發(fā)生糾紛,適用《對外貿易代理制暫行規(guī)定》,《對外貿易法》作為本協議的準據法。
七、若甲乙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若干份送甲方據以審批、核算、對外付匯等。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貿易合同 篇3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理人:
雙方本著平等合作、互利互惠、共同發(fā)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簽訂以下合作協議條款,以供共同遵守。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委托乙方作為藝術作品市場銷售的合作伙伴,須雙方簽訂本委托協議,并認真填寫作品“委托銷售清單”,甲方同意給予乙方最優(yōu)惠待遇,委托銷售訂單價格必須低于甲方同期向市場直接發(fā)售的成交價(否則視為甲方違約)。本協議及“委托銷售清單”是甲乙雙方業(yè)務往來的合法依據和結算依據。
2、甲方保證所委托乙方推廣及銷售的藝術作品應為書畫家本人的精品、力作(合創(chuàng)作品須加以注明),如因甲方提供劣品偽作而影響乙方經營信譽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的執(zhí)行,并要求退回藝術品成交金額和賠償損失。
3、甲方可選擇藝術品自己保管或委托乙方保管,甲方自行出售作品應當天內告知乙方刪除記錄。
4、甲方在移交作品時須在作品認證書上簽名,以確保作品為真跡。
5、甲方同意在方便時間作為乙方客座教授出席任教(或參加甲方承辦的展覽會),薪酬為 天。
二、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把甲方的藝術作品信息及銷售信息及時地向國內外的書畫收藏界、藝術畫廊及全國特許加盟店進行推介,并可根據甲方的書畫作品“委托銷售清單”的受理書畫作品,進行直接的市場銷售。乙方代理傭金:
(1)乙方收取甲方作品市場銷售總額的 %作為工作傭金。
(2)乙方按甲方提供“委托銷售清單”的委托發(fā)售價自行計增代理傭金。乙方作品市場銷售價不得低于甲方委托價(否則視為違約)。
2、乙方負責為甲方提供網絡宣傳平臺,為書畫家設計、制作個人藝術作品展廳,提供能夠滿足書畫家市場宣傳、推廣、銷售等的藝術作品展示空間(20-100幅作品空間數據庫),為書畫家的宣傳提供個人專用網頁。負責做好個人藝術網頁的修改、維護工作,并及時有效地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3、乙方負有為甲方委托銷售的藝術作品的保管、銷售、結算及未出售的藝術作品的完整性的義務和責任。如因乙方人為原因造成甲方藝術作品損害或損失的,應由乙方按雙方的約定進行賠償,以確保書畫家的經濟利益。
4、乙方發(fā)售藝術品二個工作日內告知甲方,四個工作日內付清屬于甲方的全部款項。
5、乙方協助甲方向交流會及其國際市場聯盟機構推介甲方的作品。
三、甲方同意作品銷售后乙方根據成交金額交納稅金和扣除約定傭金,余款按本協議約定返還甲方。
四、雙方經簽訂委托銷售協議后,甲乙雙方責任義務即產生法律效力。“委托銷售清單”是雙方業(yè)務往來結算的合法依據。
五、雙方在協議生效期內,任何一方的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都應按實際損失價值給予另一方賠償。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為方便甲乙雙方異地簽約,除本協議簽約交換印信外,補充協議和“委托銷售訂單”傳真件具有本協議同等法律效力(以本協議簽名和印信為識別)。
七、本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簽約地點為乙方公司辦公室。
甲方簽名(蓋章): 身份證號: 電話:
乙方簽名(蓋章): 執(zhí)照準號: 電話:
貿易合同 篇4
甲方(代理方):
乙方(委托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fā)展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乙方愿意委托甲方提供進出口貨物報關委托書,并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提供進出口貿易代理服務,代理乙方從事進出口貿易及相關業(yè)務。
二、甲方責任:提供報關委托書
三、乙方責任:
1.乙方負責與國外供貨商聯絡,確定貨物的規(guī)格、質量、數量和價格條件;
2.承擔進出口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費用(銀行費用、換單費、保險費、報關報檢費、檢驗檢疫費、運輸費、倉儲費等),將上述款項直接支付給相關收款單位或交給第三方代付;
3.乙方應在接到關稅和海關代征增值稅稅票后按時向代收銀行繳納稅款;
4.如代理進出口商品屬免稅、許可證商品,乙方負責辦理相關的手續(xù)或證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負擔;
5.守法經營,不偽報、不滿報,單單相符、單貨相符、如實申報、提供貨物的真實情況,對于偽報商品名稱、高值低報、少報通關數量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和后果,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四、在貿易合同執(zhí)行中,如因國外客戶或乙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違反合同致使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甲方不承擔責任,因甲方代理行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除外。
五、甲方在執(zhí)行本協議中,對于乙方或第三方的經濟、刑事等糾紛,甲方不負連帶責任。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如因執(zhí)行本協議發(fā)生糾紛,適用《對外貿易代理制暫行規(guī)定》,《對外貿易法》作為本協議的準據法。
七、若甲乙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若干份送甲方據以審批、核算、對外付匯等。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貿易合同 篇5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20xx年 月 日簽訂的貨運代理合同(合同號: ),為了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協助辦理貨物轉口貿易及運輸事宜達成補充合同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乙方作為貨運代理人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訂艙,將甲方貨物從中國港口出運到中轉港馬來西亞巴生港;
2.貨到馬來西亞巴生港后,由乙方當地代理負責從港區(qū)提貨并視需要在保稅倉庫內倒柜、包裝等事務以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甲方進行貨物增值服務;
3.乙方中轉港代理完成相關的倒柜、包裝等事務或相關貨物增值服務后,將貨物重新裝柜并運輸到甲方指定目的港;
4.乙方負責協助甲方取得最終目的港清關所需要的產地證、發(fā)票、裝箱單等相關貿易單據。
5.乙方承諾,盡管由乙方在中轉港的代理委托中轉港工廠為甲方提供相關的貨物增值服務,但中轉港工廠不會以出口方的身份出現在該批貨物再出口至第三國的海關清關文件上。
二、甲方責任:
1.甲方保證其出口的貨物為合法貨物,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2.甲方保證轉口貨物的包裝為中性包裝,不得在產品及/或任何包裝上顯示與中國有任何關聯的標志、標識或任何其他嘜頭,否則由此引起所有責任和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擔;
3.甲方與其客戶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或者由轉口貿易引起的任何貿易糾紛均由甲方自行解決,與乙方無關。
三、 乙方責任:
1.貨物在中轉過程中,除非由于乙方或其代理造成貨物損壞或丟失,否則乙方不承擔貨損貨差的賠償責任:如因承運人造成甲方貨物損壞或丟失的,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向相關承運人索賠;
2.如甲方有要求的,乙方應當提供其代理在中轉港拆箱時的理貨報告或重新裝箱、封箱狀態(tài)的`照片;
3.如因甲方自身貨物問題或包裝問題或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但乙方會協助甲方做好相應補救措施,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貨物在中轉港裝船出運后,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二程提單和其他清關文件;
5.乙方保證協助提供的目的港清關文件真實有效,但在目的港非乙方提供文件和操作失誤原因引起的進口清關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6.乙方協助提供的目的港清關文件僅用于清關用途,并不意味著甲方與乙方或清關文件上的相關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甲方不得以該清關文件為依據向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及/或中轉港相關第三方主張任何貨款;
7.因乙方在中轉港當地的代理或代理所委托的第三方在中轉港為甲方提供提貨、倒柜、包裝、轉運、清關等相關貨物增值服務過程中的瑕疵而致使甲方與其客戶之間發(fā)生買賣合同糾紛、轉口貿易糾紛,與承運人發(fā)生運輸糾紛,或與海關、港口管理部門等發(fā)生進出口管制糾紛,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因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貨款結算
1.甲方自行負責與目的港客戶之間的貨款結算和其他相關事務,與乙方無關;
2.除非甲方提出書面要求并經乙方同意,否則乙方無義務為甲方提供貨款代收代付的義務;
3.乙方同意甲方第三國目的港客戶的貨款經過乙方中轉港的代理收取后轉匯給甲方,乙方無條件地保證其中轉港的代理能將貨款轉付給甲方,否則,乙方將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但乙方及/或其代理有權收取手續(xù)費,手續(xù)費率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如乙方代理代收貨款的,乙方代理在收到貨款后一周左右將款項匯到甲方指定帳戶,如果在一個月內甲方未能收到款項將視為匯款出現問題,責任由乙方承擔。
4.乙方不建議甲方通過中轉港工廠收取貨款,甲方應通過海關清關文件上顯示的出口方收取貨款。中轉港工廠在為甲方提供相關的貨物增值服務后該批貨物再出口至第三國的,由乙方委托其在中轉港的代理作為該批貨物的出口方。
如果甲方或其目的港客戶堅持要將貨款通過中轉港的工廠代收代付,那么即使事先通知乙方及/或經得乙方同意,乙方也不保證貨款的安全,乙方不承擔任何收匯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收匯風險和責任。
五、費用支付
1.甲方應在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出運時向乙方提供加蓋公章的費用確認單原件,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委托;在辦理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額外費用,甲方應按實支付。
2.甲方應按以下第 種方式及時支付給乙方所有費用款項:
1) 在中轉港裝船出運前付清所有款項,否則乙方有權留置貨物;
2) 在乙方交付二程提單前付清所有款項,否則乙方有權留置提單及貨物;
3) 在貨物到達最終目的港之前付清所有款項。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簽章之日起生效。如雙方簽章
不在同日,則以最后一方的簽章日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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